所谓“大病保险”业务,除了个别统筹区是直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外,大部分统筹区采取的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承保公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全体参保人员为主体,整体向承保公司投保,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然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运营经费都是从保费中列支的,而“大病保险”保费则主要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换句话说,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经费其实是来自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这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因此,基本医疗保险某些业务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只能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服务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列支,而不能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否则将威胁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其实,“大病保险”业务根本无需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全有能力自行经办。以福州市为例,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而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过程中只是扮演“出纳”的角色,其它的都是借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保信息系统来完成的,医疗费用的稽核更是只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完成。同时,无论是从参保人员受益人群,还是受益金额,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只占极小的部分。
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参保人员个性化的医疗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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