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疾病来界定。选择社会影响较大、费用较高、治疗方案明确有效的疾病作为重点保障的疾病。例如2010年,我国卫生部门先后把22种疾病纳入了新农合重点报销的大病范围。
二是按医疗费用来界定。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超过2万元,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三是按医疗费用占家庭经济能力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提出 “家庭现金医疗支出达到家庭支付能力的40%”即可界定为重特大疾病,而家庭支付能力是指除了维持生存需要以外的有效收入。
以上3种方式界定重特大疾病都有其优势和弊端。
第一种方式比较简单,虽能够有效确定重点病种,但可能造成不同病种之间的不公平。例如,肺癌被纳入重大疾病,但是同样常见的、高费用的肝癌却没有被纳入。
第二种方式可以有效防范因病致贫,但是不利于医保基金的精细化管理,并且没有为社会影响较大和成本效果较好的项目提供优先保障,甚至还可能导致医疗服务滥用。
第三种方式可以为困难人群提供精准保障,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但是需要对患者家庭收入进行调查,管理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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