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要领会法律条文的实质。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路况、不同管理等不同条件下,导致的结果也就不同。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倒班休息用的宿舍,就是考虑到了三班倒工作制的特殊性,员工深夜下班回家出行不方便不安全,准许或者说支持员工休息后再下班回家,因此职工休息后再回家的时间,应视为用人单位默认的下班合理时间。
吴某下班8小时后才回家,正是因为下班时为深夜12点,外面又下雨,雨天道路湿滑、夜黑行车不便的客观原因,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休息,直到早上8点回家,应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吴某出事的地点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目的是从单位回家,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家里的下班途中。
处理这类案件,不能无原则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外延和内涵,但也不能机械教条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一个固定时间、固定的地域。吴某没能按通常认为的下班时间回家,但其具体情况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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